建湖縣
| 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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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湖縣2024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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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關于大力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力推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的補充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钡脑瓌t。通過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加大耗能高、污染重、作業損失大、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進一步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推動糧食生產耕、種、管、收、烘各環節農機裝備更新。 二、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縣范圍內實施。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一)補貼種類。 補貼種類為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政策加力實施期間,對谷物(糧食)干燥機給予報廢補貼。 (二)報廢條件。 (一)報廢農機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參照《拖拉機禁用與報廢》《聯合收獲機報廢技術條件》《水稻插秧機報廢技術條件》《機動植保機械報廢技術條件》《飼料粉碎機報廢技術條件》《鍘草機報廢技術條件》確定(見附件1)。國家未明確設定報廢條件的,由機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對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的農機,經機主書面申請可提前辦理報廢并申請報廢補貼(見附件2)。 (三)注冊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主需要提供江蘇省農機管理機構核發的牌證。 (四)無牌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發動機號等機具身份信息;來源清楚合法,機主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見附件3),提供購買原始發票或企業銷售存根。 (五)改裝拼裝,來歷不明,無銘牌或無出廠編號、車架號、發動機號的農機,不予受理。 四、補貼標準 (一)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報廢補貼額按省廳標準執行;更新部分補貼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二)對注冊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報廢,使用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的不超過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有條件的市、縣可安排財政資金提高報廢部分補貼標準。 (三)報廢補貼額分為基本政策報廢補貼額和加力政策報廢補貼額。政策加力實施期間,報廢20馬力以下拖拉機,單臺報廢補貼額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報廢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播種機并新購置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支持范圍內的同種類機械,在基本政策報廢補貼額基礎上再提高50%,申請補貼需提供新購機證明。報廢更新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具體報廢補貼額見 《江蘇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五、回收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分為兩類:經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的、并在有效期內的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機主自主選擇將報廢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要求機主將報廢農機交售給指定的回收企業。報廢農機殘值由機主與回收企業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共同協商確定,不得隨意壓低殘值折價。 回收企業應符合《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江蘇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具體包括: (一)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有專門的拆解和停放報廢農業機械的場地,面積不低于一千平方米; (三)有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沒有出售、維修已報廢農業機械或者出售已報廢發動機、車架、變速箱、前橋、后橋,拼裝農業機械、收銷贓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六、操作程序 農機報廢補貼申請辦理程序按照《江蘇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意見》(蘇農規〔2020〕10號)要求執行。 (一)報廢舊機 1.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 2.回收企業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拍攝機主與整機左前方、右后方45°照片,拍攝并拓印車架號、發動機號,拍攝整機銘牌、發動機銘牌等照片,對其真實性和唯一性負責。 3.回收企業對注冊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收回機具銘牌,在《江蘇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上簽注“已回收機具及銘牌”字樣。 對無牌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機主提供機具來源、歸屬等書面承諾復印件(含購買原始發票或企業銷售存根復印件),由回收企業收回機具銘牌,在《確認表》上簽注“已收到機主書面承諾復印件,并回收機具及銘牌”字樣。 對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的農機,機主提供書面提前報廢申請復印件,由回收企業收回機具銘牌,在《確認表》上簽注“已收到機主書面提前報廢申請復印件,并回收機具及銘牌”字樣。 回收企業向機主出具《確認表》 4.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當包括銘牌和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照片、拓印、視頻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二)注銷登記 1.注冊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縣級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 2.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信息后,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 1.機主持有效的《確認表》和書面承諾原件(含購買原始發票或企業銷售存根復印件,注冊登記的不提供書面承諾),按相關規定到鄉鎮農業農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補貼手續。對未達報廢年限的農機,機主應當提供書面提前報廢申請原件。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還需要提供新購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證明。 2.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公示、相互銜接,按規定通過“一卡通”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 3.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報廢補貼農機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農機總量的原則,設置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 七、優化程序 加力期間,根據蘇農機〔2024〕17號文件要求,對于無牌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因購置時間較長等原因提供購買原始發票或企業銷售存根確有困難的,以及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發動機號等機具信息缺失的,可以不要求提供。但機主需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農機部門可以結合農機購置補貼發放記錄、農機安全監督信息系統數據及其他有效證明等方式綜合判斷。 八、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 縣農業農村、財政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完善管理措施,細化工作流程,健全制度機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能力,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提升服務效能。 要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農機報廢補貼申請發放統一使用全省農機報廢更新信息化系統,加快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信息平臺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回收企業提升服務質量,大力推廣“上門取車”等便利化回收服務模式。 (三)規范過程監管。 要加強回收企業管理,指導回收企業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開展報廢回收拆解工作。將農機報廢全流程納入信息化監管范圍,加強報廢農機管理,通過定期調取拆解企業視頻監控等方式實行全鏈條監管,防止虛假報廢、重復報廢以騙取補貼或流入二手機市場,坑農害農。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的,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參與較重及以上違規行為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給予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的處理;對嚴重違規回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等違規人員,禁止再參與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有公職人員涉嫌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及時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四)嚴格風險防控。 農業農村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監管機制,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發現異常情形和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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