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市
| 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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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2024-2026年南通市海門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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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鎮(街道)農社辦(農建辦)、財政工作辦公室、江心沙農場: 為規范實施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根據江蘇省農業農村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農機〔2024〕19號),我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了《2024-2026年南通市海門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海門區農業農村局 南通市海門區財政局 2025年1月23日 2024-2026年南通市海門區農機購置 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
2024-2026年南通市海門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圍繞農業強區建設目標,突出重點,堅持改革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的農業機械,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一、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補貼范圍。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在海門全區(含江心沙農場)范圍內實施。 (二)補貼機具。 1.常規機具。 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簡稱“我省補貼范圍”)為22大類47個小類123個品目,其中中央財政資金補貼范圍22大類47個小類120個品目,省級財政資金補貼范圍3大類3個小類3個品目(詳見附件2)。常規機具必須是我省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具體方案待省級方案出臺后另行通知。 2.農機創新產品。包括專項鑒定產品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具體補貼機具品目以及補貼標準按照各級相關要求實施。 二、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每個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最高限額分別為60萬元和100萬元。 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經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 三、資金分配和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 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資金使用進度,優先使用結轉資金。 補貼資金不能滿足兌付需求,不得實施累加補貼。在滿足兌付需求的情況下,因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適用等情況,確需實施累加補貼的,由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聯合制訂本地區累加補貼實施方案,經市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審核報省,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聯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再行實施。禁止以推廣補助等獎補名義違規實施農機累加補貼。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執行。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按中央財政補貼范圍實施,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統籌用于中央和省級補貼范圍實施。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保證惠農補貼政策規范廉潔高效實施。 四、操作實施流程 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鄉鎮受理、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鄉鎮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我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等功能的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如遇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區鎮(街道)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一)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保留轉賬付款交易記錄,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二)購機者申請補貼。購機者在購買行為完成后,可自主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線上辦理渠道進行申請;非全流程線上辦理的,應同時向當地區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資料,辦理補貼申請手續。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因購機者本人未及時提交補貼申請資料導致補貼申請無法受理的,后果由購機者本人負責。提交的申請資料包括: (1)身份證明原件(個人提供本人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 (2)從事農業生產證明(如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土地流轉合同,土地確權證書,村出具的證明等); (3)購機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4)轉賬付款記錄; (5)購機者一卡通賬號; (6)需要安裝的設備提交安裝確認表(詳見附件3); (7)實行牌證管理機具攜帶行駛證; (8)各區鎮(街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區鎮受理補貼申請。區鎮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在受理補貼申請時,區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應核對補貼對象條件,及時收取包括身份證明、從事農業生產、轉賬付款記錄等相關材料在內的補貼申請資料形成檔案材料。 購機者線下申請結算補貼資金的檔案由鄉鎮農業農村部門歸集整理,交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線上辦理由縣級保存,保存期為5年。 (四)區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核驗機具并出具初審意見。各區鎮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機具進行現場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鼓勵采取電子簽名、遠程視頻核驗等多種核驗形式,提高核查效率。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區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應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出具補貼資金結算意見(含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清冊)報區農業農村局。 鼓勵探索將納入我省信息化監測管理補貼機具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安裝確認表見附件2)、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本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成套設施裝備,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對單個購機者一次性購機5臺以上及一個年度內購機10臺以上的機具情況,要重點加強核驗。
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農業生產需求,可指定有關品目(或檔次)優先錄入、優先兌付。 購機者在獲得補貼后需要退貨的,應當首先把補貼款退還財政部門后,再辦理退貨手續。退還的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作廢原資金申請,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 (七)組織抽查。農業農村部門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 五、相關職責 (一)區農業農村局主要職責 1.會同縣級財政部門制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2.加強對本縣域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系統管理;確保補貼系統高效規范安全運行。 3.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4.組織開展縣鄉補貼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 5.組織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受理、審驗公示,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確保按規定時限辦理。 6.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 7.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組織做好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咨詢投訴和違規調查處理等工作。 8.加強績效管理,做好補貼政策實施總結。 9.探索補貼機具適應性評價制度,對本轄區內新進品牌機具進行適應性評價,形成評價報告。 10.會同縣級財政部門按要求嚴格控制累加補貼。 11.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企業監管,重點檢查參與補貼政策實施的責任義務履行和承諾踐諾情況,加大違法違規警示教育宣傳。 12.組織做好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二)區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1.做到補貼資金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 2.按規定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將兌付情況及時反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3.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 4.加強補貼資金監管。 5.保障縣鄉兩級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三)區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職責 1.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做好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咨詢投訴和違規調查等工作。 2.做好政策宣傳,受理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 3.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鼓勵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4.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查核。 5.對本地當年新增品目機具在農時作業季節進行延伸跟蹤評價,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書面上報。 6.做好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四)補貼機具生產企業責任義務 1.遵守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合法合規經營,不得有騙補、套補違法違規行為。 2.按照投檔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信息化自主投檔平臺真實、準確投檔,加強投檔信息審核,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 3.自主確定和公布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指導監督授權經銷企業遵守補貼政策各項規定,并對經銷企業的違規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4.正確宣傳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供應符合規定的農機產品,自覺抵制和積極配合主管部門整治違規產品各種行業亂象,規范真實使用補貼產品標志標識。 5.持續強化以質量保障能力為核心的工廠條件建設,確保出廠的每一件產品與鑒定(認證)和檢測的樣機保持一致。 6.將補貼機具銷售、售后服務、退換機等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定期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中本企業數據相互校核,篩查機具、補貼、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適。 7.通過非現金方式與經銷商結算補貼機具購機款,確保資金往來全程留痕備查。 8.對經銷商出具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發票、合格證等補貼申請資料和牌證申領資料進行核對,篩查補貼比例、發票金額、機具信息等是否真實有效、符合規定。 9.加強內部管理,防范經銷商和內部不法人員有組織地通過收集農民身份證明、虛開發票、虛購報補、重復報補等方式騙套、搶占補貼行為,發現異常情況后,主動自查自糾,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10.嚴格執行農機產銷企業參與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承諾制,主動報告異常情況,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 11.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后果,主動退回違規行為涉及的補貼資金,接受主管部門處理。 (五)補貼機具經銷企業責任義務 1.遵守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合法合規經營,不組織、不參與騙套補貼違法違規行為。 2.正確宣傳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供應符合規定的農機產品,自覺抵制和積極配合主管部門整治違規產品各種行業亂象,開具金額與實際銷售價格相符的發票。 3.規范真實使用補貼產品標志標識,按要求噴印監督標識,做好售后服務。 4.協助做好補貼機具的安裝、驗收等工作,指導幫助購機者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嚴禁代替購機者到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 5.通過非現金方式與生產企業結算補貼機具購機款,確保資金往來全程留痕備查。 6.臺賬資料完整規范。 7.對購機者符合規定的退(換)貨要求,首先確認購機者尚未領取補貼或已將領取的補貼退回財政部門后,再為其辦理退(換)貨,并主動報告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 8.嚴格執行農機產銷企業參與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承諾制,主動報告異常情形,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 9.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后果,主動退回違規行為涉及的補貼資金,接受主管部門處理。 (六)購機者責任義務 1.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保留轉賬付款交易記錄,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2.購置牌證管理機具的,按規定先行辦理牌證手續。 3.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4.在申請補貼時提供包括轉賬付款記錄在內的申請資料,對提供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5.配合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辦理機具核驗和抽查。 6.主動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發現的相關異常情況。如違反承諾及補貼政策有關要求,自愿接受處理并承擔損失。 7.購機者在獲得補貼后需要退貨的,應當首先把補貼款項退還財政部門后,再辦理退貨手續。 六、實施要求 在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嚴格監督管理,確保補貼政策廉潔規范高效實施。 (一)強化責任落實和協同配合。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組織做好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工作。要落實各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崗位工作人員,明確崗位責任,確保“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干”。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按照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監管工作的意見》(蘇農機〔2024〕3號)等要求,加強部門間的協同配合,依照各自職責對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加強監督,依法打擊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監管能力水平。 (二)強化政策宣傳和信息公開。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強化監督管理和違規查處。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補貼政策宣傳解讀,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重點提高縣鄉兩級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要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江蘇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蘇農規〔2019〕9號)和《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蘇農機〔2021〕2號)等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
附件:1、海門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領導小組名單 2、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 范圍
附件3
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安裝確認表 (參考格式)
注:縣農業農村局對補貼機具安裝確認事項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對專業要求較高的補貼產品可委托社會專業機構核實并經縣農業農村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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