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縣
| 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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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湖縣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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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農機〔2021〕13號)精神,為高效、規范、廉潔地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滿足農民群眾和現代農業對機械化生產的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穩重點、擴范圍、優服務、強監管、提效能,持續提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精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導農民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加快提升農業機械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有效支撐糧食安全、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增收,促進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補貼范圍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全縣范圍內實施。 我省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23大類48個小類124個品目,省級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8大類9個小類11個品目,省廳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和資金供需實際等進行調整。 (二)補貼機具 補貼機具必須是我省補貼范圍內的產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繼續實施引導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規范應用試點,具體細則按《關于繼續實施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方案》實施。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具體按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執行。 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最高限額分別為60萬元和100萬元。 四、補貼時間和資金使用 (一)補貼時間。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二)資金使用。農機購置補貼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繼續按國家和省相關文件執行,按規定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的申請受理和兌付。 五、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品目管理、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鄉鎮受理、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鎮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1.自主購機。購機者到符合條件的供貨單位自主辦理購機手續。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農機生產企業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2.補貼申請。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購機者可自主通過手機APP在線提交補貼申請;非全流程線上辦理的,應同時向當地鎮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資料,辦理補貼申請手續,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需提交材料: (1)加蓋經銷企業公章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承諾書; (2)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非本縣縣域內的購機者需提供土地流轉協議等相關從事農業生產證明; (3)購機發票原件; (4)購機者賬號:提供與購機者名稱一致的銀行賬號; (5)牌證管理機具提供行駛證復印件和登記證書編號; (6)購置需安裝驗收農機裝備,應提交安裝確認表; (7)購置需農用挖掘機,需提供用于農業生產的證明。 3.鎮級受理。鎮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線下或線上申請后,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不規范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 鎮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受理審核購機者補貼申請后,在發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樣(蓋章或簽字確認),將發票和身份證明材料原件退還購機者,留存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和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告知承諾書等材料,匯總形成檔案和購機補貼清冊。 4.審驗公示。縣、鎮兩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建湖縣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制度(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將單臺機具補貼額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增氧機、投飼機等作為非重點機具,可免現場實物核驗或遠程視頻核驗,結合實際對免現場實物核驗的補貼機具,采取補貼資金兌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驗,抽核比例不低于5%;重點核查單個購機者一次性購機5臺以上及一個年度內購機10臺以上的機具情況。對符合條件已受理的補貼申請,鎮級農業農村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定的相關核驗工作并向縣農業農村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h農業農村局于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規定的相關核驗工作,補貼申請信息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并由縣農業農村局向縣財政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購機者線下申請結算補貼資金的檔案由鄉鎮農業農村部門歸集整理,交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線上辦理由縣級保存,保存期為5年。 購機者與經銷商協商同意對已補貼機具退貨的,須經鎮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后,報縣農業農村局審批同意。退貨的購機者按照縣農業農村局出具的同意退貨證明,首先將補貼資金退回縣財政局,然后憑縣財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補貼資金退回證明,到經銷商辦理退貨。退回的補貼資金由縣財政局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 5.資金兌付。縣財政局審核縣農業農村局提交的補貼資金兌付申請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注明“農機購置補貼”)。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引導按需購機,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規處置。 四、工作職責 (一)縣農業農村局 1.結合全縣農機化發展情況,聯合縣財政局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核備案。 2.培訓指導鎮級農業農村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工作。 3.日常管護辦理服務系統,強化對錄入數據的分析監控,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軟件系統高效規范安全運行。 4.加大農機補貼政策宣傳力度,及時公開農機購置補貼受益對象和補貼機具信息、補貼資金使用和結算兌付進度。 5.審核并向縣財政局報送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 6.對供貨單位、購機者和鎮級農業農村部門監管。 7.公布農機補貼咨詢、舉報投訴電話,對補貼產品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及時受理政策咨詢和舉報投訴。 8.做好農機補貼檔案材料保管工作,按要求報送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總結。 (二)縣財政局 1.做到補貼資金??顚S茫_保資金安全,及時結算兌付補貼資金,將撥付情況及時反饋縣農業農村局。 2.統籌安排核查、管理工作經費。 (三)鎮(街道)農業農村局(農村工作局) 1.做好政策宣傳,受理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按要求錄入、審核農機購置補貼信息。 2.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 3.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監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縣農業農村局,并協助調查處理。 4.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宣傳、補貼受理、核驗、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四)購機者 1.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2.超過年度享受補貼總額上限的或被取消補貼資格尚未期滿購機者,當年不再享受農機購置補貼。 3.對參與較重及以上違規行為的購機者,給予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處理。 4.購置牌證管理機具的,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牌證手續。 5.配合農業農村等部門辦理核機驗機工作。 (五)供貨單位 嚴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進入辦理服務系統辦理補貼申請的具體操作權限。 1.遵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合法合規經營。 2.嚴禁代替購機者到農業農村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 3.明示“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明示配置,公開價格,及時供貨,出具票據。 4.保證產品質量,做好售后服務,信守承諾。 5.臺賬資料完整規范,主動接受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檢查。 6. 按要求做好補貼信息協助工作,協助購機者做好補貼機具的安裝、驗收、補貼申請等工作。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和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工作規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組織做好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要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和業務培訓,重點提高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建設,切實擔負起政策實施領導責任;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落細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責任、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分析易發多發違規行為和技術性爭議事項,深入查找政策實施薄弱環節,研究提出完善建議,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并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農機推廣、農機監理機構要發揮好技術支撐和行業指導作用,負責指導各地農機推廣、監理機構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工作,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等工作。要強化“放管服”改革,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工作流程,確保按規定時限辦理。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對經應急管理部門或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且未整改到位的購機者,可憑認定證明暫停辦理其補貼手續。切實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全面互聯互通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積極探索補貼申請、遠程視頻核驗、資金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應用。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h級要以便民、規范、高效為原則,公開公示購機補貼申請辦理工作流程。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貫徹農財兩部《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計財〔2021〕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和《江蘇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蘇農規〔2019〕9號)、《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蘇農機〔2021〕2號)等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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