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反芻動物產地檢疫需提供哪些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規定,貨主應當提前3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檢疫申報單。
(二)需要實施檢疫動物的強制免疫證明,飼養場提供養殖檔案中的強制免疫記錄,飼養戶提供防疫檔案。
(三)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提供申報前7日內出具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四)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動物,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提供檢疫申報單、原始檢疫證明和完整進出場記錄;原始檢疫證明超過調運有效期,動物實施布魯氏菌病免疫的,還應當提供布魯氏菌病免疫記錄;未實施布魯氏菌病免疫的,提供布魯氏菌病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來源:江蘇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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