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縣
| 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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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湖縣2025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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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管理,是確保補貼資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發揮的關鍵舉措。為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規范核驗行為,防范管理風險,提高政策實施工作效率,進一步便民利民,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及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相關規定,制定工作要點如下。 一、核驗內容 補貼機具核驗是指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時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機具進行核查的工作。核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購機者身份信息。個人身份證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等信息。 (二)購買信息。購買補貼機具稅控發票等信息。 (三)機具信息。機具實物上的固定銘牌信息、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所對應機具的信息、牌證管理機具的行駛證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購機者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實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產銷企業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分別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核驗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請。對購機者自主提出的補貼申請,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受理。 (二)資料核驗。 1、購機者及其身份、購機稅控發票等資料。購機者為個人的,重點核驗購機者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相符情況,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與購機者身份證件所顯示姓名的一致性;購機者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重點核驗該組織法定代表人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相符情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的一致性,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名稱要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名稱一致。 2、銀行卡(折)等資料。重點核驗購機者填寫的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信息與其攜帶的銀行卡(折)所顯示的賬號、身份證件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名稱一致性情況。 3、購機價格真實性承諾。提示購機者確認購機稅控發票上的購機金額與其實際全部支付給經銷企業的資金要一致,以及隱瞞不報、提供虛假信息需承擔的違規責任,提示購機者對購機價格的真實性簽字確認。 4、其他資料。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的非建湖戶籍購機者需提供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土地承包(流轉)合同、作業服務合同等有關從事農業生產的證明材料。 養蜂平臺、簡易保鮮庫、烘干機、熱風爐、水產養殖環境監控與管理設備、蘑菇滅菌器、秸稈壓塊(粒、棒)機、有機肥加工成套設備、農用北斗導航終端、沼氣發電機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等的購機者,辦理補貼申請時還需提供從事高效設施農業、畜牧水產養殖、農業廢棄物處理等方面經營活動的證明(包括營業執照、相關承包合同、作業合同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成員個人購機且無法提供個人相關合同的可提供所在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相關合同及由該生產經營組織法人簽字確認該成員從事該方面農業生產的證明、農戶個人購機且無法提供相關合同證明的需由村委會出具的村委會主要領導為證明人簽字的證明。 未通過核驗的,應將所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并說明完善方法。 (三)機具核驗。 1.查看機具銘牌上是否有商標或品牌、產品名稱和型號、發動機標定功率(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出廠編號及制造年月、制造廠名稱及地址、產品執行標準等信息。 2.查看農機補貼產品的出廠編號和產品型號是否打印在機體易見、易拓印、不易銹蝕和損壞的固定位置上,編號兩端是否有起止標記,起止標記可以是“—”“☆”“△”“∽”等(如采用“廠牌(品牌)代碼+型號+生產流水號”編制出廠編號,不需打印產品型號)。 3.查看補貼機具銘牌上的出廠編號是否全是鋼印打印,補貼購置拖拉機、各類聯合收割機、乘坐式插秧機、谷物烘干機、自走式噴桿噴霧機這五類機具的,是否在補貼機具醒目位置用油漆噴印“20**年江蘇補貼農機具,鹽城市監督電話:0515-88269662”的監督標識。 重點核驗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機具名稱、生產企業、型號、發動機號(不帶動力的可不核驗)、出廠編號與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的一致性,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機具信息要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要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經銷信息一致。對牌證管理機具,免于現場實物核驗,但需核驗購機者攜帶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信息與農機安全監理系統推送給輔助管理系統的牌證信息、機具信息的一致性,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要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經銷信息一致。 鼓勵通過進村入戶、提前預約等方式開展核驗,便利購機者以及設施安裝類機具核驗。核驗結果由核驗人員與購機者雙方簽字確認。實行雙人交叉核驗或個人核驗、單位內部集體會審雙重審核,探索對補貼機具核驗結果實行基層農機、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產品初加工等有關方面共同參加的集體會商。加強對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購置等異常情形的核驗。 未通過核驗的,應將所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并說明完善方法。 (四)復核登記。對資料核驗、機具核驗的程序、方式和簽章的規范性進行集體復核,可與集體會商同步進行,通過后登記立冊。 (五)公示報送。縣級農機部門對通過復核的補貼申請信息進行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送縣級財政部門。 (六)資料處理。對財政部門未提出疑義的補貼申請,將其核驗資料留存備用備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監督管理 (一)加強核驗人員隊伍建設。選配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作風優良的干部從事核驗工作,對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廉潔從政、業務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分管領導監督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實行補貼申請受理、補貼機具核驗崗位分離,明確崗位職責。 (二)推行購機承諾踐諾。加強購機者補貼申請行為的自我約束和信用管理,實行補貼申請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諾,引導其規范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主動報告所發現的問題,共同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環境。 (三)全面排查違規線索。對核驗中發現的補貼申請違規行為線索,由核機工作人員逐條書面登記,并及時報告分管領導。開展違規線索集體研究,對違規嫌疑較大或反復出現的應啟動調查程序,對違規嫌疑較小的留存材料備查。對補貼機具核驗爭議處理等重大事項,及時報請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決策。 (四)嚴格監督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機具核驗流程為主線,逐項工作、逐個環節查找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鼓勵探索開展補貼機具第三方獨立抽查核驗和信息化技術核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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