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動物診療廢棄物管理規定(試行)》解讀
近日,省農業農村廳印發《江蘇省動物診療廢棄物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于2025年5月10日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現就文件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
動物診療廢棄物具有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處理不當可能增加動物疫病甚至人獸共患病傳播風險,對公共衛生和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中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參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診療廢棄物,但未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江蘇省動物診療機構數量居全國第二,制定相關管理規定,細化管理要求,可以更加規范動物診療廢棄物的管理,有利于我省動物診療行業的規范化發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2.農業農村部《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5號發布,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第六條:(六)具有診療廢棄物暫存處理設施,并委托專業處理機構處理;(九)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診療廢棄物暫存、獸醫器械、獸醫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參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診療廢棄物,不得隨意丟棄診療廢棄物,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的診療廢水。第三十六條:動物診療機構未按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范圍及動物診療廢棄物的定義。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廢棄物的分類收集、運送、貯存及其管理活動。
二是明確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診療機構診療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三是明確動物診療機構職責。明確動物診療機構在動物診療廢棄物管理中的主體職責,包括建立管理責任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廢棄物、建立臺賬、人員培訓、配備防護用品等。
四是明確分類收集和貯存要求。考慮到部分地區動物診療機構分布較為分散,為便于集中管理,提出了可以建立區域性動物診療廢棄物貯存點,區域性貯存點將依托于動物醫院或第三方建設。
五是明確運輸和移送要求。規定了動物診療廢棄物的運輸和移送方式,包括直收直運模式和收集轉運模式,明確了運輸過程中的管理要求及交接記錄制度。
關聯閱讀:關于印發《江蘇省動物診療廢棄物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