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農業品牌目錄制度》解讀

2025-04-09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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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農業農村廳印發了《江蘇農業目錄制度》(蘇農規〔2025〕3號)(以下簡稱《目錄制度》),于2025年5月8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現就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7月,我省在全國較早實施《目錄制度》,分三批將313個農業品牌納入目錄,總結出一套管理、培育、支持目錄品牌的經驗做法,得到了農業農村部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近五年來,我國農業品牌發展形勢有了新變化,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各地樹品牌、用品牌的意識不斷增強,農業農村部對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聚焦省級農業品牌目錄開展農業品牌建設、運用品牌目錄加強營銷促銷和消費引導等新要求。因此,省農業農村廳及時組織修訂《目錄制度》,既保持抓主抓重的品牌培育導向不變,又加大對新興品牌的挖掘培育,帶動目錄提質擴容、品牌煥新成長。

二、制定依據

1.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快推進品牌強農的意見(農市發〔2018〕3號):建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組織開展品牌目錄標準制定、品牌征集、審核推薦、評價認定和培育保護等活動,發布品牌權威索引,引導社會消費。

2.關于推動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發〔2019〕1號):加快“蘇”字號農業品牌孵化,完善農產品品牌目錄制度,創建整合一批區域公用品牌。

3.國務院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2號):實施農業品牌提升行動,建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和農業品牌保護。

4.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試行)(中農市協〔2019〕11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目錄制度》共5章21條。

(一)增加新興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目錄。根據工作實踐、基層調研和征求意見情況,首次設新興品牌目錄,在品質認證等基本條件不變的前提下,適當降低銷售額限制,有利于將一部分潛力型、成長型的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納入《目錄制度》,推動全省品牌梯次、錯位發展。

(二)規范申報條件。適應市場經濟法治化要求,明確入選品牌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或企業產品商標,刪除“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書”等不再具有品牌權屬界定功能的條款。

(三)擴大品牌覆蓋面。針對加工類品牌產品缺乏對應的品質認證標準,新增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條件,規范原材料投入到加工生產全過程質量管理,有利于將更多綜合實力較強的加工類品牌納入《目錄制度》管理,促進產業鏈條融合發展。

(四)取消征集周期限制。不再設置目錄品牌征集周期,一方面體現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與農業農村部相關品牌申報征集、認定管理工作相銜接。

(五)加強成果運用。更加強調品牌建設應當培育和保護并重、發揮品牌目錄引導消費等導向,支持地方在政策制定、規劃指導、資金安排、金融扶持、公共服務等方面擴大支持,培育塑強行業領先品牌。


關聯閱讀:關于印發《江蘇農業品牌目錄制度》的通知

來源:市場信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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