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關于李廣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送達公告 蘇太漁送告〔2024〕01048號
李廣輝:
男,漢族,身份證號:320829********1017,住址: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岔河鎮**********。
本機關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對你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蘇太漁罰〔2024〕01048號),并于2025年7月18日前往你所提供的戶籍所在地向你送達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你家中無人,未能直接送達。因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依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具體內容為:
當事人:李廣輝,男,漢族,身份證號:320829********1017,住址: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岔河鎮**********
經調查,你違反禁漁區的規定進行捕撈一案,本機關已經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現將本機關對你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2022 年8 月期間,當事人駕駛橡皮艇多次至蘇州市吳中區黃墅港閘口附近太湖水域,采用下絲網的方式進行捕撈作業,后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本機關出具認定意見,涉案絲網屬禁用漁具。當事人捕撈的水域屬于“太湖銀魚翹嘴紅鲌秀麗白蝦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2023年12 月28 日,經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當事人作出吳檢刑不訴〔2023〕368 號不起訴決定,涉案船只和漁具已由公安機關處置,檢察院認為有必要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遂將案件移交給本機關進行處理,但當事人一直拒絕到本機關接受調查處理。2025年05月16 日,本機關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
雖然當事人拒不配合本機關調查,但公安機關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構成了違反關于禁漁區的規定進行捕撈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機關擬作出如下處罰決定:1、罰款人民幣7000 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以及《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請你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機關領取紙質文書,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吳天柱 聯系電話:0512-66035010
聯系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越溪蘇街123號
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