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2025-08-18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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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5號)第六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動物飼養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不少于二百米;(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隔離室、藥房等功能區;(五)具有診斷、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六)具有診療廢棄物暫存處理設施,并委托專業處理機構處理;(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的隔離控制措施及設施設備;(八)具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九)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診療廢棄物暫存、獸醫器械、獸醫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另外,動物診所除具備以上九條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一名以上執業獸醫師;(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術室和手術設備。

動物醫院除具備以上九條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三名以上執業獸醫師;(二)具有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術室和手術設備。除前款規定的動物醫院外,其他動物診療機構不得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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