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生豬產地檢疫需提供哪些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貨主應當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根據《生豬產地檢疫規程》,貨主應當提前3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檢疫申報單。
(二)需要實施檢疫生豬的強制免疫證明,飼養場提供養殖檔案中的強制免疫記錄,飼養戶提供防疫檔案。
(三)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提供申報前7日內出具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四)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生豬,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提供檢疫申報單、原始檢疫證明和完整進出場記錄;原始檢疫證明超過調運有效期的,還應當提供非洲豬瘟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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