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關于蔡永波《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公告 蘇太漁送告〔2023〕09049號
蔡永波:
男,漢族,身份證號:341182********1619,住址:江蘇省盱眙縣盱城街道辦事處*************。
本機關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對你及王兆頂、張清良、賀慶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太漁罰〔2023〕09049號),并于2025年7月17日前往你戶籍地所在地向你送達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因你不在戶籍所在地,且電話無法接通,無法找到你本人。本機關又于2025年7月21日通過EMS向你郵寄送達上述文書,因你未在收件地址且電話無法接通,該郵件于2025年7月28日退回本機關。因你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依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具體內容為:
當事人:張清良,男,漢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371326********3133,住址:山東省臨沂市平邑縣仲村鎮*************
王兆頂,男,漢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320322********2514,住址:江蘇省沛縣楊屯鎮*************
賀慶峰,男,漢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321324********4814,住址: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陳集鎮*************
蔡永波,男,漢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341182********1619,住址:江蘇省盱眙縣盱城街道辦事處*************
當事人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案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23年12月13日20時01分,當事人在太湖馬刀灣外漁業水域,駕駛1艘9.8米長250馬力玻璃鋼船,使用底托網一口(網目尺寸2.5cm*2.5cm,帶電線)、森久牌發電機(型號為SE7500PRO-C)一臺、變壓器兩臺準備實施非法捕撈時,被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經查發現現場有底托網一口(網目尺寸2.5cm*2.5cm,帶電線)、森久牌發電機(型號為SE7500PRO-C)一臺、變壓器兩臺。
2023年12月14日,本機關對當事人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行為依法立案調查。
經調查,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在上述時間、地點實施非法捕撈的行為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違法行為。2024年3月6日、3月20日、9月20日,本機關就本案依法分別開具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并進行文書有關送達工作。后經本機關自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未能有效送達全部當事人。2025年5月7日,本機關作出了《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催告書的決定》。并于7月3日向蔡永波依法送達了《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催告書的決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撤銷原行政決定,并對當事人電魚捕撈行為擬作出:1、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2、沒收漁具底拖網一口(網目尺寸2.5cm*2.5cm,帶電線)、森久牌發電機(型號為SE7500PRO-C)一臺、變壓器兩臺;3、沒收船只:9.8米長250馬力玻璃鋼船一艘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并未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未提出申請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九條“凡無船名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而從事漁業活動的船舶,可對船主處以船價兩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予以沒收。凡未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改裝的漁船,一律予以沒收”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2、沒收漁具底托網一口、森久牌發電機一臺、變壓器兩臺;3、沒收船只:9.8米長250馬力玻璃鋼船一艘。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 定 書 到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蘇 州 濱 湖 支 行 ( 賬 號 :32201997581052503487)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 之日起60日內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 月內向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 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請你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機關領取紙質文書,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吳天柱 聯系電話:0512-66035010
聯系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越溪蘇街123號
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