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讀 | 貫徹《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推動農產品質量安全全鏈條監管
2026年2月6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25日審議通過的條例同時廢止。后續我們將推出系列解讀,為您系統闡釋如何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一、立法總體思路
(一)堅持實施性立法功能定位
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根據本省實際細化、補充、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各項制度,彰顯江蘇特色。
(二)強化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協同
明確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責任,細化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監督管理分工協作機制。壓實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鼓勵社會組織發揮作用,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公眾參與監督,形成社會共治合力。
(三)突出全過程全鏈條監管
堅持源頭治理、風險管理、全程控制,明確農產品生產、儲存、運輸和銷售各環節的具體行為規范,將監管鏈條向前延伸至產地環境監測,向后拓展至流通銷售環節,構建全過程全鏈條監管體系。
(四)著力推動解決實際問題
全面查找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存在的重點問題,認真梳理分析新模式新業態給監管工作帶來的新挑戰,完善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儲存運輸活動監管、質量追溯管理等制度規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面臨的突出問題。
條例主要內容:條例共8章64條。
(一)構建權責明晰的監管責任體系
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屬地責任,細化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健康、林業等部門職責,壓實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二)強化農產品產地源頭管控
落實農產品產地監測制度,科學合理布局農產品基地,扶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保護地理標志農產品產地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三)規范農業投入品使用監管
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明確網絡銷售農業投入品經營者責任,對農藥獸藥減量增效、臨時用藥措施、以航空作業方式施用農藥等作出特別規定。
(四)加強農產品生產過程監管
明確規定農產品生產中的十類禁止性行為,推進現代農業全產業鏈標準體系建設,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支持農產品品牌建設,推動農產品優質優價。
(五)加強農產品銷售活動監管
從嚴推行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鼓勵在銷售場所展示追溯標識和合格證,禁止冒用他人名義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細化農產品批發市場責任,明確不合格農產品處置措施,明確網絡平臺銷售農產品的規范。
(六)健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
建立健全種植、養殖、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等環節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協作機制,明晰各環節工作職責,強化全鏈條監督管理合力,細化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分級分類動態管理、追溯管理等制度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
(七)補充設定相應法律責任
在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銜接基礎上,對部分禁止性行為補充設定相應法律責任。對利用互聯網銷售禁限農藥,使用農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捕撈、捕獵的行為,違反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冒用他人名義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等三類情形設定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