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農機〔2024〕19號
各設區市、縣(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規范實施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24年12月13日
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
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圍繞農業強省建設目標,突出重點,堅持改革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的農業機械,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一、實施重點
(一)突出支持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我省補貼范圍。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智能高速插秧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等農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突出支持“優機優補、有進有出”。推動農機化高質量發展、適應新質生產力需求,堅持以用促研發、以用促制造,促進農機結構調整,實行“優機優補”,提高部分重點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經省級及以上農機鑒定(認證)機構鑒定或認證(可采信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的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處理或退出補貼范圍。
(三)突出支持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結合全省丘陵山區適用小型機械研發制造推廣應用先導區建設,開展鑒定機制創新,開辟急需適用農機鑒定“綠色通道”,在協同建設先導區省份間開展創新產品補貼資質互認。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有力有效提升農機鑒定能力,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
(四)突出提升服務效能。使用電子簽名、遠程視頻核驗等信息化手段,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兌付。加強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加大對審核慢、兌付慢、超期不兌付等問題治理力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和補貼資金兌付,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補貼預算執行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
(五)突出支持先行先試。深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逐步推廣與農機作業量掛鉤的兌付補貼資金的操作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對參與防災減災的機具達到一定作業量后適當給予應用補貼的方式方法。持續實施好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加快先進適用短板創新機具研發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廣應用。
(六)突出強化補貼監管。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蘇農云”及地方平臺,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省、市、縣三級監管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鼓勵支持農機行業協會發揮引領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
二、實施要求
各地在按照《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操作要求》和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等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嚴格監督管理,確保補貼政策廉潔規范高效實施。(詳見附件1-4)
(一)強化責任落實和協同配合。各地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組織做好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工作。要落實各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崗位工作人員,明確崗位責任,確保“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干”。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市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按照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監管工作的意見》(蘇農機〔2024〕3號)等要求,加強部門間的協同配合,會同發改、工信、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加強監督,依法打擊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監管能力水平。
(二)強化技術支撐和服務能力。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農機企業申請鑒定的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證前核查證后監督;加強對有關企業的跟蹤監管,嚴把鑒定(認證)證書發放關口。對發現異常情形的機具進行抽查核驗,發現問題的及時調查處理,采取封閉措施,并將相關情況發送有關鑒定(認證)機構,屬地農業農村部門商財政部門后,暫停受理相關產品的補貼申請并加強管理。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優化補貼標準,探索建立價格監測制度,推動農機補貼產品優勝劣汰。
(三)強化政策宣傳和信息公開。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強化監督管理和違規查處。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補貼政策宣傳解讀,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重點提高縣鄉兩級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要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江蘇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蘇農規〔2019〕9號)和《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蘇農機〔2021〕2號)等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省農機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組織抽取部分機具進行適應性評價,并形成報告。強化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參與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機制,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關于印發《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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